关于做好2023年度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_池州市律师协会

关于做好2023年度律师执业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律协联络组,市直各律师事务所,市法律援助中心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和《安徽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的规定,市律协决定从2024年3月至4月集中开展2023年度律师执业考核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考核时间

2024年36日至4月15

二、年度考核对象

专职律师、兼职律师、法援律师。

20241月1日后新申领律师执业证的不参加2023年度考核。

三、年度考核内容

1.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的情况;

2.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3.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4.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质量情况,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

5.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6.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7.律师参加业务学习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

8.律师完善个人网上信息的情况;

9.律师业务档案归档情况;

10.律师遵守规章制度情况;

11.省、市、县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

12.对法律援助律师的考核,根据其实际工作职责确定考核内容。

四、考核程序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一)所内考核

律师事务所负责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召开全体律师大会,听取律师个人总结(执业律师超过20人的,可按一定比例选取部分人在大会上作工作总结,人数不得少于20人),组织进行民主评议。

2.结合考核评议情况,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安徽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规定的考核内容、考评标准,对律师在考核年度内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

3.律师事务所的考核意见送交律师本人阅签意见。

(二)律师协会考核

1.律师事务所在完成对本所律师的年度考核工作后,县(区)律师事务所将考核材料和所内考核结果报县(区)主管司法局签署意见,上报市律师协会审查,确定考核等次;市直律师事务所将考核材料和所内考核结果报市律师协会审查,确定考核等次。

2.县区法援律师由各县区律协联络组参照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的考核程序进行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市律师协会考核。市法援中心律师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市律师协会考核。

、办理年度考核应提交的材料

(一)律师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正反面印制,样表见附件1);

2.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3.律师学历、学位、职称等相关信息有变动的,应当提交新的相关证书或证明;

4.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5.办理业务及系统应用情况。

(二)律师事务所向市律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事务所2023年度律师考核工作情况报告及考核评议材料;

2.《2023年度执业律师(专职)花名册(样表见附件2);

3.《2023年度执业律师(兼职)花名册(样表见附件3);

4.《2023年度执业律师(法援)花名册(样表见附件4);

5.《未参加2023年度考核人员花名册(样表见附件5);

6.《2024年新申领律师执业证人员花名册(样表见附件6)

7.2023年度律师事务所业务和系统应用统计表》(样表见附件9)。

附件1—7项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8.律师考核材料:

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正反面印制,样表见附件1,县(区)所一式三份,市直所一式两份);

2)律师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3)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4)律师学历、学位、职称、政治面貌等相关信息有变动的,应当提交新的相关证书或证明(核对原件后提交复印件);

5)登录册及律师接受继续教育培训的学时统计证明材料;

6)律师执业证(暂不提交,待考核合格另行通知提交)。

六、律师年度考核工作中应把握的几个问题 

1.有《安徽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情形之一的,应暂缓其执业年度考核

1)律师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处罚、处分未执行完毕或期限未届满的; 

2)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

3)在考核过程中被发现有涉嫌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调查处理的;

4)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

5)参加业务培训未达到省律师协会规定学时要求的;

6)未按要求将业务档案归档的;

7)其他应当暂缓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形。

暂缓考核情形消失后,由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再予以审查确定考核等次。

2.考核年度内变更执业机构的律师,一律由变更后的执业机构负责考核,在变更后的执业机构执业当年不满六个月的,其变更前的执业机构应当将该律师于本年度内在本所执业期间的表现情况,向变更后的执业机构提供考核意见。

3. 参加考核的律师不评定等次情形的处理。考核年度内执业不足一年的,参加脱产学习、培训超过六个月的,因病暂停执业超过六个月的,因其他情形暂停执业不宜评定考核等次的,只参加考核,不评定考核等次,存在此类情形的要在律师花名册考核结果栏内注明,未发现有“不称职”等次情形的,以“称职”报送备案。

4.对暂缓考核的律师,应如实填报相关花名册报律协备案(在花名册考核结果栏注明);对20241月1日后申领执业证的律师,将相关信息报律协备案。

7.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后,市律师协会将考核结果在池州市律师网予以公示,公示期七天。

8.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如

报告,由市律师协会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

加考核的,市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9.根据《安徽省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办法(试行)》的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培训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确定为考核不称职(具体培训时间计算,见附件7),省律师协会开通的网络培训计入课时内

律师事务所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该所负责人和负有直接

责任的律师不得评定为称职等次。

10.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实现对律师执业状况进行评价和监

督的有效手段,各单位和考核对象要严格按照《安徽省律师执业

年度考核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本通知的精神认真组织实施和

参与。工作中弄虚作假或不负责任的,经查证属实,市律协将予

以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将依法依规给予

组织纪律或行业处分。各律师事务所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把通

知的内容和精神传达到各考核对象,并认真组织,精心安排。

各单位于4月15日前将所有考核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报送市律师协会需要更换律师执业证的,请律师事务所4月15日前填写花名册上报秘书处

联系人:吴燕  电话:2811829 :chizhoulvxie@163.com

附件:

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样表)

2.2023年度安徽省执业律师(专职)花名册(样表)

3.2023年度安徽省执业律师(兼职)花名册(样表)

4.2023年度安徽省执业律师(法援)花名册(样表)

5.未参加2023年度考核人员花名册(样表)

6.2024年新申领律师执业证人员花名册(样表)

7.安徽省律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时间计算方法

8.律师执业证补(换)发申请表

9.律师事务所业务和系统应用统计表                    

                                     

池州市律师协会

                           2024311日

律师考核附件.rar